下列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經批準,可以設立黨組性質黨委:
(1)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;
(2)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;
(3)政治要求高、工作性質特殊、系統規模大的國家工作部門;
(4)對下級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;
(5)金融監管機構;
(6)中管金融企業。
地方國家機關設立黨組性質黨委,一般應當同中央國家機關對應。
(根據《黨務工作500問》等相關內容整理)
( 編輯:王春春 送簽:任海軍 簽發:鐘鳴 )